彻查涉财产冤案保护民企产权, 管好公安乱抓人、法院乱查封和乱处置资产
2022-08-03北京专门处理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罪律师
彻查涉财产冤案保护民企产权,
管好公安乱抓人、法院乱查封和乱处置资产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民营企业冤假错案的维权,帮助受到不公正司法判决的民营企业家声张正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好评。
现在,国家对涉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非常关注。因为这类案件往小了说,关系到许多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往大了说关系到这一类民营企业未来的出路,关系到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就关系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为此,国家不惜为这些涉案民企逐一进行纠错和平反。甚至为了让这些企业尽快得到平反,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这也说明了国家对民生问题多么的重视。为此,最高法及相关执法部门对之前由于证据有误或者其他一些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开始大力纠错平反,无论平反结果会有多么大的影响,也势必要还受害者一个清白。最高法等相关人员的这种公正无私的态度,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这也让曾受过不白之冤的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相关责任人看到了希望!
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那么案件必然存在诸多不公平不公正等问题!很多人会提到中国老百姓有“青天情结”,但不能忽视的是,如果不是因为遇到了不平等不公正,如果不是投诉无门,有谁会去闲着无事找“青天”呢?中国人为何信访而不信法?因为人们不相信执法部门有足够的权威和公信力可以依法秉公办案!所以说要想推翻冤假错案,找回公平正义,只有通过信访的渠道来反映诉求!尤其是涉创新民营企业案件,近年频频增加!那些被冤假错案迫害的不仅仅民营企业家,更受牵连的是众多参与的普通百姓!近年来涉及这类案件的信访诉求也是频繁增加!但是,很多老百姓去在信访反映问题的时候,却面临着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使把问题反映上去了,也需要等待很长的时间才能知道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者说信访诉求根本得不到有效处理!有关部门相互推脱不作为。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将会对老百姓及时反映问题和问题得到解决影响很大。
最近一段时间,或许是某种紧迫感、也或许对某些问题积重难返的反思,中央在顶层设计上开始重点关注民营企业家和民企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概括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面的问题和相应举措:滥用刑事措施抓人、乱用查封措施控制资产、乱用司法措施处置资产、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赤裸裸的掠夺资产、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则是无处不在。
无利不起早。在各种触目惊心的案例中,除了一些典型的企业家与党政官员的个人恩怨、以及一些颟顸胡乱作为骑虎难下等情形外,多数情况还是因为有人看重了民企家里的那些家当。典型者如土地、房产、股权及其他有价值的东东。大家看看后来披露的民族证券、政泉控股、首都机场、国安部马建、郭文贵等故事里,大家搞来搞去还是因为利益。把人搞的越厉害,手段越丰富、抹黑越凶、帽子越大,背后的利益越大而已。无非就是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下,藏满了龌龊不堪的鸡鸣狗盗,当然也包括你死我活。
顶层设计反复强调,不许动辄以刑事措施对付民营企业家。在一个科长就可以分分钟搞垮一个公司的环境下,工商、税务、环保这些部门随便给个脸色都够民营企业家吃不了兜着走的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下,如果所在地的公安和政法机关看不顺眼一个企业家,那这个企业家几乎就只能原地待命、束手就擒了。因此,随意用刑事手段对付民营企业家,这是最让他们害怕,也是让他们寒心的。
全国各地含冤受屈和大量财产莫名其妙被工商、税务、公检法等分分钟搞的无影无踪且最后企业家还要蹲大牢的案例,真是不胜枚举。没有一个案件没有公安等强力系统黑手幕后操纵的,没有一个不是公安的人以拘捕、关押、刑讯等措施来实现最终那临门一脚的。不得不用不太客气的结论来说,相对而言,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律人们更专业、更有情怀、更有法治的信念,所以很多时候案件都是在检察院被挡回去、在法院被驳回去。当然,地方公检法坑壑一气的以及在党政领导面前蛇鼠一窝的也不少见。
总体而言,无论是公信力、专业水准、情怀还是制度设计上,检察院和法院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在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后,法院和检察院的态度和落地方案及具体制度就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中央顶层设计文件出台后,迅速出台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无论是在舆论上、制度保障上,均原则上实现了有据可循的,尽管多数是废话套话的重复。
在检察院这边,除2016年3月两会期间估计是为了舆论和宣传需要,也可能是为了赢得人大代表们的支持和赞成票,迅速出台了一部《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当然,最高检也迅速获得大量好评。我和我的团队也一直的关注着,深改组决定及中办国办文件印发后,最高检是否还有一些具体的举措和动作,毕竟最高法院已经连续出了几个大招了。果然,如约而至,最高检在2017年1月9日发布了这个新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并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最高检还同时发布了九个典型案例。——当然,这些所谓的典型案例太无关痛痒,太不典型了(全文附后)。
更进一步,最高检明确要求,加强对公安乱立案乱抓人的监督,同时强调对法院乱审判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很显然,关注点还是那些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这些表述,每一句话每一个词背后,都有大量民企和企业家的委屈和血泪,甚至身家性命。
就我们对这个话题和相关法律问题的长期关注、跟踪和研究,总结起来,要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实现民企的产权保护无非要点,要是做到了如下五点,这个问题哪有那么难解决呢?
(1)给民企和国企平等的市场待遇和法律待遇;
(2)公安和政法委不要把脏手伸进企业的内部和插手企业间纠纷;
(3)不要动不动就下令抓人和上刑事手段或以刑事手段相威胁;
(4)法院不要动不动就乱查封企业资产,不要一个三五千万的案件去查封人家十个亿二十个亿的财产,这些法官自己是不是心里敞亮,熟悉这一块业务的朋友们想必都是心知肚明;
(5)公安和法院对尚未走完法律程序的、上属于民企和企业家自己的财产,不要乱搞乱摸乱分乱用,不要老想着把企业家的财产装进自己的小金库,分给自己的小弟们。
如果做到这几点,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也是水道渠成的,否则,大家都跑路了、都不做企业了,你们几爷子还吃什么?当然,还有更重要的是,要搞几个众所周知的典型案例,处理几个典型,否则,文件就是画饼充饥,激起大家的信任、信心和热情后,如果不解决好安抚好,可能后果更严重。但愿: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产权制度重要意义,明确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依法保护产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产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2.严格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改进司法行为,注重产权司法保护实效
3.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对于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对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5.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及企业和投资、生产、经营者、科技创新人员犯罪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
三、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
6.加强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产权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
7.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提升审查批捕、起诉工作质量。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细化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建立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分析评查制度,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保障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对于轻微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8.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延伸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产权保护效果。结合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加强对侵犯产权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的精准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各类产权主体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程序和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规范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侵犯产权犯罪。
四、加强侦查预防工作,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职务犯罪
9.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重点惩治利用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通过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以市场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金融、土地、财税、能源、资源等重要领域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侵犯产权的失职渎职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及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侵犯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
10.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于涉案企业和人员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达到保障诉讼目的的,不使用强制性措施。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办案中要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争议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11.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发现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的漏洞和风险点,从源头上减少涉产权职务犯罪。要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创业创新谋发展,又引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规范经营。围绕国有产权、农村集体产权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重点领域,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对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预防活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产权登记、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改进产权保护工作,增强预防工作整体效果。
五、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2.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各种所有制组织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切实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涉产权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对于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15.依法推进公益诉讼试点,积极探索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探索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
七、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化解产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产权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和法律程序及时审查办理。凡是违反法律政策侵犯产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决定、判决、裁定,要依法监督纠正。
17.依法办理涉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支持人民法院对涉产权国家赔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障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及时获得赔偿。依法受理和审查产权主体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和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18.拓展控告申诉工作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政府扶贫等化解矛盾机制,推动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推动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及产权纠纷信访案件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效解决产权纠纷。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产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界限和工作措施的研究、协调和推进,加大保护和纠错力度。积极参与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推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及时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依法保护产权的,应当废止或者修改。要深入研究分析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对重大侵犯产权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妨害产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建立健全产权司法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办理产权案件的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办理产权案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推进检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1.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加强与纪检、审判、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支持开展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人士等方面意见,增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2.加强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培育全社会尊重产权、保护产权意识作为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宣传主阵地、“两微一端”、微电影、微视频等媒体平台,加强与主流媒体、重点商业网络和自媒体的联系协作,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加强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工作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选择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有重大影响的错案冤案典型,适时向社会公布,释放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着力宣传和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9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9日
2017年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了9起检察机关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林耘埜违规审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致使国家损失上亿元案被列入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林耘埜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案
二、杨某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收益权案
三、崔某收受非公有制企业贿赂案
四、杨某滥发微型企业补助收受贿赂案
五、湖南澧县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系列案
六、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七、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八、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九、黄某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典型案例1:林耘埜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案
(一)基本案情
林耘埜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11147万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2196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79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元7万元。
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林耘埜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二)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林耘埜作为省内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要领导,不仅守土不尽责,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其违规审批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的难以换回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对负有保护、管理矿产资源产权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的红线、底线意识。
典型案例2:杨某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收益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在担任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后,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多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累计金额19亿元,并占有非法利息4500多万元。另外,杨某还擅自决定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0亿元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款项共计11.7万元占为己有。为逃避财务监管,杨某采取伪造公司对账单的方式来掩盖其挪用公款的行为。
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二)典型意义
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企业滋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中,如果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杨某也不会有机会作案长达10余年,不会如此轻易地挪用巨额公款。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后专门给郑州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从健全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推行岗位交流,促进干部队伍廉洁;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强化法制和廉政教育,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思想的滋生等方面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意见和建议。
典型案例3:崔某收受非公有制企业贿赂案
(一)基本案情
天津市河北区原副区长崔某在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利用监管、审批之机,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向多个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约合人民币1500万元。另查明,崔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6月,经天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崔某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典型意义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非公企业整体防范能力相对较弱,一些人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当做“摇钱树”,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审核、审批等权力刁难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争取生存空间不得不投其所好、拿钱铺路,极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此案的查办有助于净化非公企业成长环境,也有助于形成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典型案例4:杨某滥发微型企业补助收受贿赂案
(一)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百纳分局原负责人杨某在负责微型企业申办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为不符合发放微型企业补助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70余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6万余元。
2016年11月,经检察机关起诉,杨某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二)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创新科技、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负有监管、服务职责的杨某却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生财之路。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这一案件,有力打击了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监管等职权,损害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腐败犯罪行为,积极保障了国家扶持非公企业的专项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同时有效引导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典型案例5:湖南澧县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湖南省澧县政府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重新改组和招标过程中,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同时部分出租车主以政府改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为由,采取到县委县政府、省政府等地打标语、静坐等方式维权。8月18日,澧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对于某某等人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出租车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情况反映至澧县检察院。澧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的三家出租汽车公司虽然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但并没有对出租车的正常营运造成不良影响,一直以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采取默许态度,双方均存在过错,现以涉嫌犯罪对上述公司进行刑事追究显失公正。另查明,于某某等人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当,但其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澧县检察院在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对三家出租汽车公司非法经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12月7日对于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做撤销案件处理。
(二)典型意义
出租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行业,澧县政府通过改革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但在具体实施过程没有妥善处理一些民营企业经营权问题,以至于改革措施遭到部分利益受损人员的强烈抵制,并出现群体性维权上访现象,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澧县检察院针对这一案件,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撤销了一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有力保障了涉事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6: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加入上海罗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某型GIS(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印刷电路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保密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而后对外出售。至案发,二人结伙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经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泽某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能力。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宣传,结合本案,针对徐汇区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现实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讲,组织企业座谈,制作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帮助企业查找管理疏漏,提供解决方案,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了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典型案例7: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晶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对顺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走访并调取相关执行卷宗材料,了解到顺昌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扣划3000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采取措施尽快执结本案。顺昌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检法两家共同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3月19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款3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8: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生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案件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除该案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
典型案例9:黄某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4月8日,福建省莆田县陈某某因借贷纠纷起诉方某,后因方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莆田县人民法院遂裁定查封方某房产。同月17日,黄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房屋的产权属其所有要求解封,但被驳回。之后,被查封房屋经评估后以6.9万元拍卖。2004年7月15日,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新评估被查封房屋价格为14.76万元。
2007年7月,黄某先后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法院查封、拍卖系违法行为的申请。2010年10月12日,黄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荔城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2010年12月21日,黄某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决定部分支持黄某的申请。黄某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6月2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同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13年6月1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二)典型意义
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合法财产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通过审查原案卷宗、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原案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与调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重新审查的意见,最终使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决定,对黄某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依法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