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五大特征
2022-08-05北京专门处理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罪律师
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五大特征
北京专门处理刑事案件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民营企业冤假错案的维权,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民营企业家冤假错案与日俱增,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随意干预正常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随意扣押企业账簿,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层出不穷,越权管辖、违规立案、违规干涉民事裁判执行等问题相对突出,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中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刑事执法手段,迫使被控告人与控告人签订民事协议;利用侦查权为控告人收集证据,采取强行将人带走,威胁该当事人或其家属拿钱赎人,否则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是在网上现发布通缉令等。
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战斗和考验。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五大特征
一、抢夺管辖权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所以,大多数刑事案件均由案发地或者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数量的案件是由控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主要理由很简单,控告人一般与自己老家或者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更加熟悉,便于通过领导干预等方式控制案件的进度和幅度。另外,一些地方也以通知、纪要等形式对管辖问题予以特殊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公布了《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份纪要明确了“结果地”=“建筑企业所在地”,而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往往并不在建筑企业所在地。所以,此类案件极有可能出现跨省立案、抓捕的现象,我在浙江仙居公安办理的某建筑企业被合同诈骗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就在四川成都。当然,这样的规定有利确定对于建筑企业人员犯罪的案件管辖,也便于企业进行控告,但是,其弊端也不可忽视。
二、背后隐藏巨额经济利益纠纷
但凡在此类案件中,控告人与嫌疑人都有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而且通过正当的民事途径很难解决或者根本无法解决。今年下半年我办理的湖南郴州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2.5亿元、办理的由山东济南公安立案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达标人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5亿元、办理的浙江仙居公安立案的某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7千万元、办理的福建三明公安立案的某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拒执案背后的经济纠纷超百亿元……在相当多案件中,控告人都试图通过刑事立案来阻扰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所以,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极有可能败诉的一方,会想方设法通过刑事案件改变局势走向。例如:我办理的湖南郴州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正是因为该公司在广东佛山中院有一个票据追索权纠纷,而且极可能败诉,所以,该公司试图以刑事程序来复盘
三、控告人一般非富即贵
通过梳理,我发现目前正在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控告人如果是自然人,那么,要么头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光环,要么其背后有党政机关重要领导干部撑腰。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要么是当地规上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部分国有企业也时常涉案,而且基本都是纳税大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对话。特别需要说明一类案件,就是涉及省市,甚至全国人大代表的案件,由于当前法检两院为求得在人大会上工作报告的高通过率,法检两长会以各种方式向代表示好,人大代表得以对审判执行及公诉等工作有较大的话语权,既而能够协调法院以案件涉及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以事立案且罪名不确定
大多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都是以事立案,如某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等,由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立的案,相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侦查机关为了留有余地,也为了保护自己,选择以事立案。而且,由于前期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拿捏不准,所以极有可能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罪名会有所变更。常见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罪名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当然,司法实践纷繁复杂,我还代理过一个拒执案件,控告人试图胁迫我的当事人在看守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性质尤为恶劣。
五、全程伴随非规范协调
此类案件立案得目的就在于给对方以压力,最终逼迫其就范,要么由嫌疑人一方承诺支付巨额补偿金、要么是以退赃的形式取得控告人谅解。至于具体协调的桥梁比较多样化,可以是所谓的居中人协调,甚至是办案人员一手操办。待款项到位后,此类案件还真可以莫名其妙的就撤案了,令人感慨司法权的“博大精深”。上周,深圳某公司的负责人向我大吐苦水,该公司四五年前在福建有一个融资项目,一直到不久前,公司的员工被湖南某地警方刑拘了,罪名是诈骗罪,待公司筹集了100多万现金,并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后,人立即被释放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目的就是一个,钱!尽管当前总体司法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是,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想取得实效的难度非常大,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翔实的论证报告;其次,要综合利用控告、举报等综合手段穷尽办法为当事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