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
2022-08-07北京专门处理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罪律师
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
北京专门处理死刑复核刑事案件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但是在高压严打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
一旦个人受到刑事处罚对自己以及家庭将产生毁灭性影响,犯罪记录会伴随自己一生,有的就此结束自己的生命。近年来,死刑判决和死刑复核存在法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判而不审,判决者和法庭之间加进了一个“主观过滤层”,难以保证他们所了解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审委会成员不但没有机会,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详细了解各个案件的情况,审委会无法做到“兼听则明”;审委会成员构成复杂,难以保证每人的判决意见都能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战斗和考验。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要求公诉机关派员和辩护人参加以及如何进行复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中,必须提审被告人,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六项内容。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
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要求公诉机关派员和辩护人参加以及如何进行复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中,必须提审被告人”,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六项内容。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对报请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或者核准,均是采用一案一书面审,不通知公诉机关派员参加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因而主审法官听不到控方和辩护人的意见,仅由合议庭凭书面审后进行合议,写出复核审理报告。笔者认为,只有控、辩、审三方各自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到程序中来,使检察官有力地指控、追诉犯罪,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和提供证据,法官公正地履行职责,才能够共同推进程序的运转,实现设置程序的目的与诉讼公正。然而,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脱离了辩护方和控诉方的参与,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既破坏了诉讼的完整构造,又不利于死刑裁判为被告人和社会所信服、接受,使死刑裁判权威性难以树立,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能。
4.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由于在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