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载沉浮终得雪:一位律师与一场跨越两个年代的煤款正义之战
2026-02-07北京专门处理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罪律师
楔子:压在箱底的十六年
2024年初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一间办公室里,蒋亚平律师的案头摊开了一份泛黄的《散堆货物装车量尺划线计量交接单》。纸页边缘已微微卷曲,墨迹也因岁月侵蚀略显模糊,但上面手写的“3835吨”字样却依然清晰得刺眼。单据的落款日期是2008年——十六年前。
坐在蒋律师对面的,是一位头发花白、身形瘦削的老人,老田。他脚边放着两个鼓鼓囊囊的旧行李箱,里面塞满了十六年来积攒的所有材料:各地法院的文书、火车票、报案回执、泛黄的笔记……这是他被偷走的十六年人生的全部重量。他的眼神里,有历经世事的沧桑,有近乎绝望的疲惫,但最深处,还燃着一簇不肯熄灭的微光。
“蒋律师,”老人的声音沙哑,“这笔账,我追了十六年。从山西追到辽宁,从北京追回大同。我跑断了腿,说干了嘴,家也快散了。现在,我只想讨个说法,讨个公道。”
蒋亚平律师静静地听着,目光从老人沧桑的面容,移向那份十六年前的交接单。他深知,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这是一场被时间尘封的正义诉求,一次对法律信仰的漫长拷问,一个普通人对抗庞大体系与无情岁月的战争。而他,将成为这场战争最后的指挥官。
第一章:困局与破局——律师的“诊断”与战略定夺
1、1梳理乱麻:十六年维权路的“死结”
在老田断断续续、夹杂着愤怒与辛酸的叙述中,蒋亚平律师迅速厘清了案件的基本脉络:2008年,煤炭经营者老田将3835吨原煤存放于某煤矿集团旗下的黄某坡集运站,委托中间人马某(时任大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煤炭售出后,约230余万货款却未回到老田手中。多年来,老田四处奔走,却始终在“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定中打转,被不同部门以“证据不足”、“属民事纠纷”等理由推诿。金某公司早已注销,马某个人难以追责,而真正的收款方黄某坡集运站,则以其与金某公司的所谓“业务往来”为屏障,坚称与老田无直接关系。摆在蒋亚平面前的,是三个看似无解的“死结”:1、法律关系迷宫:是老田与马某/金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还是老田与最终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或是黄某坡集运站与金某公司之间的纠纷?传统的合同路径因中间公司注销、合同关系模糊而近乎堵塞。2、诉讼时效壁垒:十六年光阴流逝,远超通常的三年诉讼时效。对方必然会以此作为最坚固的盾牌。3、证据链断裂风险:年代久远,原始证据可能散失,关键证人记忆模糊,资金流向的最终环节难以直接锁定黄某坡集运站。
1、2 另辟蹊径:“不当得利”之剑的锻造
蒋亚平律师没有陷入既有叙事框架。他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考古学家,在老田带来的两大箱“历史碎片”中仔细搜寻。那份泛黄的交接单原件、一份来自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联案件庭审笔录(其中提及了煤款流向)、一张张往返各地的车票……这些被当事人视为“无用功”的记录,在律师眼中逐渐串联起来。
“田老,我们这个案子,不能走合同的老路。”蒋亚平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目光锐利,“我们要打‘不当得利’。”他向老田解释:“黄某坡集运站收到了卖你煤的钱,但它既不是煤炭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基于合法买卖关系取得的货款。它获得这笔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而你的财产因此受损。这就是最典型的不当得利。我们的矛头,要直接、精准地对准最终拿到钱且无法说明合法依据的黄某坡集运站。”
这一战略定调,是本案逆转乾坤的第一步。它跳出了纠缠不清的多方合同关系,直指法律关系的本质——利益的非法变动与恢复。
1、3 破解时效:寻找那把被遗忘的“钥匙”
最大的障碍依然是时效。蒋亚平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他敏锐地抓住了关键点:“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知道对方当事人(受益人)”必须同时具备,时效才起算。老田多年来知道钱没了(事实),但他是否明确知道这笔钱最终落入了黄某坡集运站的口袋(具体受益人)?
“我们需要一份证据,证明你在2024年才‘明确知道’受益人是黄某坡集运站。”蒋亚平律师对老田说,“你之前所有的奔波,都是‘主张权利但不知向谁主张’,这恰恰构成了时效中断或未起算的理由。”老田以“厘清历史、寻求和解”的姿态,与关键人物马某进行了一次关键通话。这次通话被完整录音。电话中,马某明确承认:“钱当时就转给他们(黄某坡集运站)了,230万余元,一分不少……你要找,就找黄某坡煤站去。” 这份2024年形成的录音,成为了撬动诉讼时效铁壁的那把关键“钥匙”。
第二章:法庭上的攻防博弈——律师的战术与艺术
2025年1月,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晋0213民初XXX号不当得利纠纷案正式开庭。原告席上,是老田和神情沉稳的蒋亚平律师;被告席上,是黄某坡集运站的代理律师团队,以及被列为共同被告但实为关键证人的马某及其律师。
2.1 首轮交锋:主体资格与法律关系的定性
被告律师率先发难,策略清晰:
1. 切割关系:主张老田与黄某坡集运站无直接合同关系,煤炭是煤站所有。
2. 强调时效:指出十六年已过,原告权利早已“躺在权利上睡觉”,不应受保护。
3. 模糊性质:试图将黄某坡集运站收款行为解释为与金某公司正常业务往来的一部分,否认其不当性。
蒋亚平律师早有准备。他的陈述冷静而有力,如同精密的手术刀:
“审判长、合议庭: 本案的核心,并非复杂的合同链追索,而是一个清晰的法律定性问题——被告黄某坡集运站占有原告230余万元煤炭销售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他首先出示核心证据链:
• 证据一(权属证明):2008年《散堆货物装车量尺划线计量交接单》原件。强调原件由原告老田持有,是其作为煤炭权利人的最直接物证。
• 证据二(资金流向):马某的当庭陈述及书面答辩状,承认其代老田销煤炭并将货款转入黄某坡集运站。
• 证据三(外围印证):唐港铁路等出具的物流证明,佐证煤炭交易的真实存在。
“上述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证明:原告老田是3835吨煤炭的权利人;该煤炭销售后,货款2301000元流入了被告黄某坡集运站账户。”
接着,他直击被告逻辑软肋:“请被告明确回答:贵司与已注销的金某公司之间的所谓‘合同’,为何连煤炭数量、单价、质量这些买卖合同的必备要素都缺失?这符合基本的商业交易惯例吗?贵司声称支付了对价,请出示对应这3835吨煤炭的、载明具体品名和数量的付款凭证。”
被告方无法提供有效合同与对应凭证,其“正常买卖”的主张顿显苍白。
2.2 核心论证:构建“不当得利”的牢固城墙
在夯实事实基础后,蒋亚平律师将论述提升到法律适用层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根据。本案中:
1. 被告获利:收取230余万元煤款,事实清楚。
2. 原告受损:丧失对应煤炭的所有权及变现价款,损失确凿。
3. 无法律根据:这是本案关键。被告既非煤炭权利人,也非基于有效买卖合同取得货款,其占有该款项,没有任何合法基础。其与金浩公司模糊不清的协议,无法对抗原告作为真实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
他进一步指出:“本案中,金某公司只是中间环节,其将本应归属原告的货款转付给被告,被告予以接受,这正是在原物(煤炭)已处分后,产生的‘价金型不当得利’。原告完全有权越过复杂的合同关系,直接向最终的无法律依据获利方——即本案被告——主张返还。”
2.3 决胜一击:破解“诉讼时效”魔咒
当被告律师再次祭出“诉讼时效已过”这一看似无可辩驳的理由时,蒋亚平律师展开了精心准备的攻势。
他首先援引法律规定,强调不当得利时效起算的特殊性:需同时知晓“事实”和“具体受益人”。
接着,他出示了一组“时间线”证据:
• 鞍山中院庭审笔录:证明老田很早就开始主张权利,但案件审理焦点复杂,未能明确指向黄某坡集运站。
• 各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其尝试刑事途径维权,但被告知属民事纠纷。
• 最关键证据——2024年与马某的关键电话录音:“这份形成于2024年的新证据,首次以清晰、直接的方式,由关键经办人亲口证实,货款最终流入了被告黄某坡集运站。这标志着我的当事人,正是在此时,才‘明确知道’了不当得利的‘对方当事人’是谁。”
蒋亚平律师总结道:“在此之前,我的当事人田先生,如同在迷宫中奔走,他知道自己受损(事实),却始终找不到那扇正确的门(具体责任人)。法律不应苛求一个在迷宫中竭力寻找出口的人‘睡觉’。其持续维权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其从未放弃权利。而直至2024年明确受益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方才到来。因此,原告起诉完全在法定时效之内。”
2.4 情感与法理的共鸣
在法庭辩论的最后,蒋亚平律师将冰冷法条与炽热人生相连:
“审判长,本案标的额是230余万元。但在这数字背后,是我的当事人被错误剥夺的十六年人生。十六年,足以让一个中年步入垂老,让一个家庭分崩离析,让一个普通人毕生的诚信经营信仰几乎崩塌。今天,我们请求法庭保护的,不仅是一笔财产,更是一个公民对法治社会的信赖,是对‘诚信者不应流血又流泪’这一朴素正义观的捍卫。一份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将是司法对这段十六年冤屈最有力的回应,是对社会诚信价值的一次庄严重申。”
第三章:胜利的回响与终局——判决书上的公正烙印
蒋亚平律师在法庭上的系统性论证、精准的证据呈现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阐释,深深打动了合议庭。
3.1 一审告捷:平城区法院的全面支持
2025年,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晋02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几乎完全采纳了蒋亚平律师的代理意见:
• 关于被告资格:认定责任主体应为黄某坡集运站。
• 关于事实认定:确认原告老田为案涉煤炭权利人,黄某坡集运站收取煤款无合法依据。
• 关于法律适用:明确引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认定黄某坡集运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 关于诉讼时效:详细论述并采纳了原告方关于时效未过的观点,特别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早于2024年知道被告收到案涉煤款”。
•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某煤矿集团黄某坡集运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老田不当得利款项21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1日起的巨额资金占用利息(按不同时期央行基准利率及LPR计算)。
3.2 二审定谳:中院维持原判
被告黄某坡集运站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5)晋02民终XXX号。二审中,上诉方律师试图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角度寻找突破,但核心仍围绕诉讼时效和法律关系。
蒋亚平律师在二审中,防御更加稳固。针对上诉理由,他进一步强化了证据链条的逻辑性,尤其强调了那份2024年电话录音在“明确受益人”这一时效起算要件上的决定性意义。他指出,一审判决对时效问题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2025)晋02民终XXXX号)明确指出:“关于本案田XX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田XX早于2024年即知道黄某坡集运站收到案涉煤款,故一审法院认定田XX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上诉人黄某坡集运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四章:律师的作用——超越个案的技术与温度
老田案跨越十六年终获胜诉,蒋亚平律师的作用是决定性的。这体现在多个层面:
1. 战略重构者:在当事人深陷“合同纠纷”迷局十六年无果后,蒋亚平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果断跳出既定框架,准确选择“不当得利”这一核心案由,为案件打开了全新的、最直接有效的诉讼通道。
2. 证据工程师:他将当事人十六年来零散、庞杂甚至看似无效的维权材料(车票、笔录、各类回执),与那份关键的电话录音进行创造性整合,构建了一条完整、牢固的证据链,不仅证明了基础事实,更成功破解了诉讼时效这一最大障碍。特别是对“明确知道受益人”这一时效起算要件的证据设计,堪称经典。
3. 法庭艺术家:在庭审中,他逻辑严密,攻防有序。既能在法理层面进行清晰有力的论证,直击对方法律关系的漏洞;又能在情感层面引发共鸣,将个案提升到维护诚信、守护法治信仰的高度,赢得了法庭的尊重与认同。
4. 心理支柱与程序导航员:对于身心俱疲、近乎绝望的老田而言,蒋亚平律师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提供者,更是其坚持下去的精神支柱。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坚定信心,重新点燃了当事人的希望。同时,律师精准把控了整个诉讼流程的节奏,从立案、证据交换、庭审到执行准备,确保案件在正确的轨道上高效推进。
尾声:正义虽迟,信义不灭
当老田颤抖着双手,从蒋亚平律师手中接过那份加盖着法院红色印章的终审判决书时,十六年的艰辛、委屈、绝望,似乎都在这份沉甸甸的法律文书面前,化为了无声的哽咽。他失去的时光与亲情无法追回,但法律终于给了他一个清白,一个公道,一次迟来的正义确认。
对于蒋亚平律师而言,这个案子同样意义非凡。它不仅仅是一个胜诉案例,更是一次对律师职业价值的深刻诠释:律师,是技术精湛的法律工匠,是困境中当事人的引路明灯,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在具体个案中实现的重要推动者。他用专业、智慧与坚持,将一段几乎被时光掩埋的冤屈,重新打捞上岸,赋予其法律上的生命,并最终赢得了正义的判决。
案卷终将归档,但(2025)晋0213民初XXX号与(2025)晋02民终16XX号这两个案号所承载的故事,连同蒋亚平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将作为一个鲜明的注脚,提醒着我们: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当事人的不懈坚持,更需要专业法律人的智慧与勇气。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份不屈的坚守与每一份专业的努力,都弥足珍贵。
